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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国多年后离开加拿大 – 离境税怎么处理?

焦连海2019-4-27

近几年一些移民由于各种原因,在加拿大居住数年后,最终选择回归中国或者去美国发展。离境时携家带口一走了之,往往忽略了一个问题,这是暂时离境(leaving temporarily),还是永久离境(moving permanently)?

暂时离境还是永久离境有区别吗?有的。因为加拿大有 “离境税” – Departure Tax  。

暂时离境 Leaving Temporarily

暂时离境去外国工作的,没有离境税。 如果您前往的是和加拿大签有双边税务协定的国家,则在外国交纳过的收入税可以作为foreign tax credit来抵减在加国的应交税款。如果前往没有签署税务协定的国家,则很可能造成双重征税(double taxation).

永久离境 Emigrate or Moving Permanently

永久回流,意味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居住重心转移至他国,切断和加拿大的主要居住联系,和他国建立起新的居住联系。税务上的主要居住联系指:

  1. Dwelling place 住所
  2. Spouse 配偶
  3. Dependent 未成年子女/赡养的老人

切断主要居住联系的表现:售出在加国的原住所;配偶和子女也离境;带走个人资产和生活用品;和他国重新建立起重大居住联系。

一个人如果在加拿大继续保留了住所,配偶和子女,说明他的主要居住联系没有被切断,严格来说不能算税务意义上的“永久离境”。 因为既然继续和加拿大保留了这些居住联系,就是税务意义上的“税务居民”, 按照税法,依旧有责任继续申报全球收入。CRA在考量税务身份的时候,这三个主要居住联系是至关重要的。税务上的次要居住联系包括:

  • 银行卡,信用卡,驾照,电话,生活用品,车,健康保险,投资类产品,图书馆及商店会员卡等等。

概括起来就是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否和加拿大还有关联。只有上述主要居住联系和次要居住联系都已切断或大部分切断的人,才叫税务上的emigrant for tax purposes.

如果您只满足“离境”这一条,但是继续保留着跟加国的重大居住联系,比如在加拿大留有房子,配偶和子女,只是一个人离境,这种情况下CRA倾向认为您是”事实居民“ (factual resident), 而不是非居民。但是,若新的居住国和加拿大签有税务协定(tax treaty), 比如中加税务协定,或者中美税务协定, 只要能够证明是中国或美国的税务居民,则可认为您在加国被”视同为非居民“ (deemed non-resident)。“视同为非居民”在税务上和 “非居民”同等对待。

永久离境Emigrant将会面临哪些税务问题呢?

  1. 离境时某些资产视同以离境当日市价FMV售出(尽管并没有真的卖掉),并立即以当日的价格重新买入。资产的“视同售出”会涉及增值税,即 departure tax
  2. 大多数资产都会涉及“离境税“。 但是,下列资产除外
    1. 加拿大境内的房产;
    2. 加拿大境内的生意资产(包括存货);
    3. 注册的理财产品,比如RRSP, TFSA,RESP,RRIF,养老保险, 人寿保险,期权;
    4. 如果您在过去的10年内在加国居住不满5年,那么在您成为加国居民前已经持有的资产,或成为加国居民后继承的遗产类资产,都是不需要缴纳离境税的。
  3. 离境这一年,要填写 Form T1243 Deemed Disposition of Property by an Emigrant of Canada申报视同售出的资产;
  4. 在税表Schedule 3 上面填写From T1243上算出的增值,再正常计税。
  5. 离境时资产市值FMV超过$25,000加币的,须额外填写 Form T1161 List of Properties by an Emigrant of Canada (注意:现金,RRSP, RESP,以及市值不超过$10,000的自用物品,比如衣物,家具,车辆,收藏品不包括在内)
  6. Form T1161 应该和离境当年的税表一同提交。即使当年不必须报税也要提交这份表格。提交晚了罚金为$25天,最低$100起罚,最高$2,500封顶。

如不想在离境当年交纳由于视同售出而产生的离境税,可以填写 T1244 Election,这样,您可以等到真正售出的时候再交这笔税款。T1244必须在离境之后的第一个4月30日之前提交。

如果经过计算,您发现自己离境税的联邦税部分超过$16,500,则必须在4月30日之前给CRA提供相应价值的抵押(adequate security),才算符合规定。

离境前该做那些事?

  1. 通知银行。对于非居民,银行不再发出普通的T3或 T5这类利息股息信息单据,而是自动从非居民的投资收益里面提前预留并交给CRA预留税款 (withholding tax), 给非居民发NR4;
  2. 通知CRA。 CRA会终止发放residency-based 的税务福利,比如CCB儿童金, GST/HST credit 和OTB; 非居民是没有这些福利的;
  3. RRSP。如果在离境前您曾参与RRSP Home Buyer’s Plan 来购房,一定要在离境后的60天内将HBP下的欠款全部退还回RRSP;
  4. TFSA。非居民是不能够向TFSA供款的,离境前请将TFSA全部取出,并关闭账号。
  5. 明确自己在新国家的税务身份。比如,美国的征税基础是citizens and permanent residents身份,无论居住在哪里,只要取得了美国护照或绿卡,必须全球征税。所以,即便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晚年回到加拿大居住,还是一样要按照美国居民身份交全球税。显而易见,美国的判定的标准比其他国家严厉和苛刻。但是全球征税不一定意味着要交两遍税。如果已经在其他国家交了税,那部分税还能抵扣美国的应交税款。另外,美国的税抵扣完还多出来的话可以抵下一年的税,十年内都有效。而中国的税务居民则以“居住地”和 ”居住时间“两个主要标准来衡量 (和国籍无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某一税务年度单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都可以算作中国税务居民。

另外:离境后请记得报税。即使你不欠税,不再领取加拿大福利,也建议报税。在这份税表上,请填写正式离境的时间 – emigrate date, 离境之前的全球收入(离境前依旧按照税务居民申报), 离境之后只需要报加国境内的收入(离境后按照非居民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