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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信"高手"指招:1元转让房产,结果被罚7万外加罚款

焦连海2018-10-28

最近接到了一个朋友介绍来的客户,前年把投资房产名字改到了还未上学的孩子名下,没有报税。因为听经纪说家庭内赠与不需要报税,可以一元转让。2016年底收到CRA来信,让补税七万多元,外加罚款

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经常接到类似咨询:包括HST rebate, principal residence, 翻建房产,客户偏信一方之言,却掉入了税务债务的例子太多了。无论你身边的贷款经纪怎么说,律师怎么说,地产经纪怎么说,请仔细咨询您身边的税务人员。

举个例子来解释亲属间房产赠与的税务问题:隔壁老王十年前以500k价格买入一投资独立屋,现在市值1.5 M 。 因名下房产过多,年收入较高,想转到家人名下。一来他们如果住在里面可以用Principal residence免税,二来即使出租,因为他们收入较低,将来卖房时,增值税在他们头上缴纳税率较低。他们思来想去,老王有了下面几个选择有:

1. 妻子

2. 未满18岁儿子

3. 妻子哥哥

4. 姑姑

这样说来:每种方式的税务处理都是不一样的:

1. 转给妻子

如果夫妻一方去世有:spousal rollover (Section 74.2 of Income tax Act)。但如果夫妻都在世,从税务角度视房子按成本转给妻子,转房当年王先生不需要增值税。即夫妻间可以一元转让,税务角度王先生的卖出价是500k, 妻子的买入价价也是500k。 但是,Income Tax Act规定如果房子出租会按Attribution Rule来报税:房子本质上其实还是属于老王,虽然名字转给了妻子,但是将来每年的租金净收入,卖房增值税都会在老王头上缴纳(注:Attribution Rule在离异或老王死亡时会消失,从那以后租金收入和卖房增值会在妻子头上缴税)

那么有无办法规避Attribution Rule?

1. 有的,解决办法:Elect out of spousal rollover(可以联系税务人员帮助写Election Letter),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 妻子必须是税务居民

2. 房产需要按照市场价transfer(不能低价转让或赠与)

3. 按市场价transfer – 当年老王需要把100万升值纳入当年T1,妻子以后的成本价是1.5 mil

4.  很多时候这种转让时通过夫妻间的借款形式发生的,妻子需要在下一年年一月底之前按照CRA规定的interest rate (Prescribed rate http://www.cra-arc.gc.ca/interestrates/) 支付利息,即1%*1.5mil = 15,000。否则Attribution Rule就会生效,无法修改

5.有人要问,夫妻的钱都是一起的不付不可以吗?答:不可以。 CRA会需要paper trail, 最简单的做法老王给妻子一万五,妻子写一张支票存到老王账户里,妻子把支票和银行账单打印出来存底即可,这就是Proof。

2. 转给18岁以下子女外甥(女),侄(女)

- 视同出售条款有Deemed disposition,即老王的房子是按照市场价卖出了,100万升值纳入当年T1。儿子以后的成本价是1.5 mil .

3. 转给其他直系亲属

- 如何判断税务角度直系亲属?首先,relation/related party在税务角度的定义是:中国传统意义的直系加上亲兄弟姐妹,即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子女,哥哥姐姐,妻子,都是related, 但是姑舅,表亲都不是。

- 有Deemed disposition,即税务角度,老王的房子是按照市场价卖出了,100万升值纳入当年T1。

- 亲属以后的成本价是:

a) 若转让价小于市场价比如$1转让,妻子哥哥以后的成本价还是$1。

b) 若按市场价转让,妻子哥哥以后成本价是1.5mil

c) 若是赠与,哥哥以后的成本是1.5 mil

(这里一定注意:如果转让价小于市场价,即以上b)的情况,存在Double taxation的后果,即同一部分升值会被税两次,因为从50万到150万这部分升值,老王已经交过税了呀,但是到妻子哥哥手里,成本价却是$1,这以后他要是卖还有大笔的税要交,这就是惩罚税)

4. 转给非直系亲属

-- 比如卖给姑姑1 mil, 50万升值纳入老王的当年T1, 姑姑成本价为1 mil。与市场上正常出售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