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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规划 (二)该跟孩子联名吗? -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 - 遗产规划

Carrie Zhou2021-11-18

遗产规划 (二)该跟孩子联名吗?

已发表
(Last Updated On: 2021-11-17)

总看到有人说,把房子上加孩子的名字采用 joint ownership 持有,去世时孩子就能自动继承,方便简单,还节省认证费。这个说法一个月里我能听上好几回。这么做到底好不好呢?先看几个例子。

例子1 – 自住房,加名字

大卫2016年得知自己患了癌症,立刻找律师把当时40万的 condo (principal residence) 加上了儿子的名字。儿子35岁,已婚,有自己的房子。今年大卫过世了,condo 值60万。

根据 Joint ownership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儿子自动继承了condo; 但儿子的小家庭已经有了 principal residence,condo上这一半产权只能按投资房处理。假设儿子此时卖掉condo, 从加名字到大卫去世,涨了20万,儿子占10万,50%计入收入,40%税阶,儿子为这一半产权交税 2万;

若不加名字,房子一直大卫自住符合 principal residence,去世时完全不交增值税;遗产认证费按此时市场价60万计算只有$8,250。若此时还有房贷,贷款余额可从市价中减去,认证费还会减少一些。

大卫在自住房上加了孩子名字省了8千的遗产认证费,却让儿子多交了2万的个人税,可谓按下葫芦浮起了瓢

例子2 – 投资房,买入时直接加孩子

大卫听说联名持有房子好,买投资房时直接把两个成年孩子大宝和二宝作为 joint owners 放在了产权上,父子三人联名。大卫的遗愿是财产在两个孩子之间平分,一碗水端平,尽量省税。

几年后,老大在一次外派出差中遭遇空难,大卫一病不起,几个月后也撒手人寰。问题来了:

上面这套三人联名的投资房原本每人 1/3,joint ownership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使健在的人自动继承。大宝先去世,他的1/3自动由父亲和二宝继承,每人50/50;但是这1/3 deemed disposition 的增值依旧由大宝交税,从大宝的遗产中支付。这意味着大宝的1/3在他在世时没给自己和小家庭带来任何实惠,反而在他去世时多交了这笔税造成遗产缩水,能留给自己小家庭的资产反而变少了。

大卫去世,他的50%产权又归了二宝,大卫的遗产得为这50%的 deemed disposition 交税。而根据 right of survivorship 二宝自动得到全部 100%。

Joint ownership 省下了大卫的一点遗产认证费,却导致了大宝的遗产缩水,房子全归了二宝,大宝的小家庭在房子上没任何权益。这完全违背了大卫的初衷,遗产没平分,对大宝和他的小家更是不公。

例子3 – 投资房, 后加孩子

大卫有一儿一女,两套房。一套城里的 townhouse 一直由大卫自住和一个北边的小度假屋。度假屋买得早,当时只花了10万。孩子都长大了,各自也成了家。大卫的女儿经常带孩子去湖边玩,大卫说那就把度假屋留给女儿吧,女儿也很乐意,于是正式加了女儿的名字将度假屋 joint 持有,此时价值50万。

女儿不出钱却得到一半产权,相当于父亲赠与。税务上,视同大卫以此时市场价转让了度假屋50%的产权。这一半对应的增值为20万,50%计入大卫收入,大卫为这个加名字的操作交税5万(他个人税阶50%);

没过两年,大卫突然心脏病摔倒,趁着神智清醒赶紧立了遗嘱,指定儿子为执行人,并把 townhouse 和一万左右的银行存款,加起来差不多60万在遗嘱里写了留给了儿子;度假屋已提前加了女儿,以后她自动继承,这时不用担心。大卫暗自算了一下,度假屋此时也值上60万了,这样俩个孩子每人得60万的财产,自己也算是一碗水端平。

一个月后,大卫去世。根据right of survivorship 女儿直接继承了度假屋,不交任何税。儿子作为遗嘱的执行人,找会计师给父亲报 final return 时发现,父亲在度假屋上50%的产权视同在他去世这天以市价出售,增值25万,交税 6.25万,税得从父亲的遗产中支付;可遗产里只有一万左右现金,钱不够,儿子只好选择卖了 townhouse,再刨去地产经纪费、律师费、和银行贷款的 pre-payment charge等杂费大几万块, 交完税后,遗产价值还剩不到50万了,而妹妹却坐享其成得到了价值60万的度假屋。

儿子表示很委屈,作执行人料理后事,操心出力不说,最后得到的遗产反而少,从此留下个心结。

例子4 – 投资房,加名字; RRSP,指定直接受益人

大卫一儿一女。女儿 Ema 正在分居中,她有两个小孩,一个12岁和一个15岁;儿子Bob单身。大卫有一套自住房,价值100万和一个度假屋60万(没贷款),还有存款约5万和 RRSP 16万,合计 181万。按这个规模,大卫算出遗产认证费约 $26,400。

Ema 听了一场讲座,学到 joint ownership 下可自动继承,还说RRSP如有指定受益人的也不进入遗产,这样一来,可省下不少认证费呢。于是,Ema 劝说父亲将度假屋改成三人联名,把 RRSP设立了直接受益人为 Ema 和 Bob。她说,这样操作让度假屋和RRSP将来都不进入遗产,进入遗产的只剩下一个自住房和存款。(注意,度假屋加联名时会给大卫带来税务问题,见例3两个月后,一次出行中Ema和父亲意外车祸,一起去世。

遗产认证费 – 度假屋由于joint ownership 不进入遗产,RRSP有指定受益人也不进入遗产,现在只剩下自住房和存款进入遗产合计105万,遗产认证费 1.5万;如Ema所愿这比之前省下了$11,400;

个人税 – 大卫的 principal residence 增值免税,度假屋视同售出增值30万, RRSP 全额计入收入,大卫50%的税阶,final return 交个人税 15.5万;

17万的税费从大卫的遗产中支付,但现金只有5万,其余12万呢,怎么解决?

但问题不在这儿,就算钱够,能完税,税后的遗产开始分配。根据遗嘱一儿一女平分,每人可得到“税后净遗产”的一半, 105万-17万 = 88万,每人分44万。Ema过世了,她的部分由她的两个孩子继承,每人22万;但Bob除了44万,作为 joint owner 和 direct beneficiary 他还得到了没进入遗产的、价值60万的度假屋、和16万的RRSP,合计120万。

Bob居然多拿到76万的遗产,而Ema的两个孩子每人只有22万。公平吗若Ema泉下有知,会不会为自己当初做法后悔呢?

上面四个例子,都使用了 joint ownership ,优点是活到最后的 joint owner自动继承全部,资产不进遗产,自然省了遗产认证费;

缺点如下:

  1. Joint 持有的资产虽不进入遗产(不属于estate 自然避免了 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但去世时 deemed disposition 造成的 capital gain tax 依旧在,而且从遗产中支付;这会使父母 “一碗水端平” 的遗愿无法实现;被加成 joint owner 的那个孩子将自动得到整个资产,而这资产对应的增值税却依旧从遗产中付,导致继承“遗产”的其他孩子的份额被削减;
  2. 在孩子不出钱而直接获得产权的情况下,若父母没有留下明确的书面说明,根据安省法庭,构成 “resulting trust”。意思是,这并不代表真正的赠予, 很可能父母只是为图方便才加的名字,孩子是代持、代管理, 没有真正产权。这时,如果有其他子女不满、进一步挑战遗嘱,法庭往往会判这套jointly持有的房子依旧进入父母的遗产,避免不了认证费。比如,父母加了老大的名字在房子上,其实是为了自己年迈行动不便时,方便老大处置。结果父母去世后,老大认为自己是 joint owner 应该自动继承整个房子,而老二不这么认为,提出当初父母加老大只是为方便,不构成”赠予“。若老二挑战成功,这套房子就必须进入遗产,少不得交认证费了。 因此,父母赠予的正确做法是,除了加孩子名字上产权,还得留下书面材料说明加名字是为什么,白纸黑字写上自己就是“真的赠予”给某个孩子,这样以后才能站得住脚,也解决了孩子们之间的猜忌;
  3. 父母和一个子女联名,很容易让其他的子女认为父母偏宠一个,兄弟姊妹之间会因此产生怨气和心结,导致父母去世之后的家庭失和;
  4. 资产一旦和孩子联名,父母就失去了全面控制,今后想处置必须征得孩子同意;
  5. Joint bank account 里的钱,只要是 joint owner 都有权支取,摊上一个败家的悄悄拿去挥霍了,年迈的父母防不胜防;
  6. 联名持有,可能导致孩子的 income tax 交得更多,省下这个税,却多交了那个税,得不偿失;
  7. 万一这个联名的孩子几年后婚姻出了问题,他的个人资产可在 family law 的条款下被配偶分割;同理,孩子若卷入生意纠纷、合伙人反目导致他的个人财产被追索,那这部分资产也难免不被他人分了去。

遗产规划的案例里,为了节省一点遗产认证费,父母用 joint ownership 而引发出更多问题的比比皆是, 联名之前得好好想一想,适合别人的不一定也适合你。

马云,Carol Ma,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2006–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 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Tax Manager,2015年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室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工作微信 jktax-carol;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