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怡陶碧穀(Etobicoke)夫婦憑借“逆權占有權”(adverse possession,也稱“占地權”)贏得與多倫多市政府長達八年的訴訟,而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最終裁決不僅讓他們保住了房後的一塊市政土地,也被認為對全國法律體係都有深遠影響。

這起案件源自 Pawel KosickiMegan Munro,他們於2017年購買位於 Lundy Avenue 1號 的房產。購入後發現,自家後院的一部分——約 3,673平方英尺 的土地,實際上屬於市政府,且原本被征用於毗鄰的 Étienne Brûlé 公園。這塊地自1958年至1971年間就被前業主圍入自家院內使用。

市政府拒絕出售該土地後,夫妻二人以“逆權占有”為由提起訴訟,主張自己已取得該地的合法所有權。根據安大略省《不動產時效法案》(Real Property Limitations Act),如果某人公開、和平、連續、獨占地占用某塊土地10年以上,並在土地被登記入地籍係統前保持該狀態,即可主張所有權。


市府連敗三審 最高法院推翻前兩級判決

案件曆經三審。最初,多倫多市承認兩人滿足“逆權占有”的傳統法律條件,但初審法官卻自行創造了一個新的“公共利益例外”,認為公園用地應享有豁免權。該決定隨後被安省上訴法院以 3比2 維持。

然而,持不同意見的法官 David Brown 在判詞中嚴厲批評稱,法官無權“憑空添加法律中並不存在的例外”,否則就是“越權立法”。

最終,加拿大最高法院以 5比4 的裁決推翻了前兩級法院的判決。主審法官 Michelle O’Bonsawin 指出,《不動產時效法案》明確規定了哪些公共土地享有“逆權占有”豁免權,而市政公園用地並不在列。她寫道:“下級法院為市政公園創造一種‘追溯性全面豁免’的做法,削弱了立法者的原意。”

她同時引用早前判例強調:“法院無權僅因不讚同立法在特定個案中造成的結果,就擅自幹預或改寫立法體係。”

影響深遠:法院被警示不得“創設新法”

此案被稱為 Kosicki 案,其影響遠超當事人及那塊小小的後院土地。最高法院明確警告全國各級法院:必須忠實執行議會製定的法律,不得以“公共利益”為由自行創設新規則。這場看似普通的地產糾紛,最終成為一場關乎司法權力邊界與立法主權的標誌性案件。

來源:https://www.thestar.com/business/opinion/etobicoke-squatters-win-fight-against-toronto-with-a-supreme-court-ruling-that-changes-everything/article_693edfc9-e3ed-44f9-bc14-04c62850e3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