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纠纷中,“押金该不该退”几乎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最近,卑诗省一宗仲裁案例就围绕着这样一个看似日常的小细节展开:有人因为室友把脏碗留在水槽里,决定不退还押金,但最终被裁定做法不成立。

这起案件发生在一个地下套间里。当事人之一的Verma女士,租住的是一间与另外四人共用空间的房间,每月租金750加元,入住时交了300加元的损坏押金。搬走后,房东Kaur女士以“制造滋扰”为由拒绝退还押金。Verma认为这不合理,于是向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提出申请,要求返还这笔钱。


合同里写了“滋扰”,但不是说了就算

Kaur在仲裁中拿出了双方签署的租赁协议,强调其中的附加条款写明:如果租客制造滋扰,将被要求三天内搬离,并且无权拿回押金。从字面上看,这似乎对房东有利,但问题的关键不在条款本身,而在于“滋扰”是否真的发生。按照法律定义,滋扰必须构成对他人正常使用和享受房屋的“重大且不合理的干扰”,而不是一般的不愉快或摩擦。

只有一张脏碗照片,证据明显不够

房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双方聊天记录里的一张照片,画面显示水槽里有没洗的碗。仲裁员指出,这样的证据难以证明Verma长期不做清洁,更无法确定这些碗一定是她留下的。尤其是在房东自己也承认地下室一共有四名租客的情况下,仅凭这一点,很难把责任明确归到某一个人身上。

吵架和爆粗口,也不一定构成滋扰

Kaur还表示,双方因为押金问题发生争执时,Verma曾经大声说话甚至爆粗口。但仲裁认为,这种情绪反应发生在被告知可能拿不到押金的背景下,是可以理解的。更重要的是,房东也承认自己并没有因此感到害怕或受到持续影响,因此这一次性的争吵,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且不合理干扰”。

最终裁决,对合租者有重要提醒

基于以上原因,仲裁裁定房东必须在30天内返还300加元押金。这份决定还特别提到,卑诗省的Residential Tenancy Act主要规范的是房东与租客之间的关系,并不直接涵盖室友之间的合住安排。这也提醒大家,即便合同里写了相关条款,真正发生争议时,是否有充分证据、是否符合严格的法律标准,才是决定结果的关键。

来源链接:

https://www.ctvnews.ca/vancouver/article/unwashed-dishes-were-not-a-nuisance-caused-by-roommate-bc-tribunal-fi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