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糾紛中,“押金該不該退”幾乎是最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最近,卑詩省一宗仲裁案例就圍繞著這樣一個看似日常的小細節展開:有人因為室友把髒碗留在水槽裏,決定不退還押金,但最終被裁定做法不成立。
這起案件發生在一個地下套間裏。當事人之一的Verma女士,租住的是一間與另外四人共用空間的房間,每月租金750加元,入住時交了300加元的損壞押金。搬走後,房東Kaur女士以“製造滋擾”為由拒絕退還押金。Verma認為這不合理,於是向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提出申請,要求返還這筆錢。

合同裏寫了“滋擾”,但不是說了就算
Kaur在仲裁中拿出了雙方簽署的租賃協議,強調其中的附加條款寫明:如果租客製造滋擾,將被要求三天內搬離,並且無權拿回押金。從字面上看,這似乎對房東有利,但問題的關鍵不在條款本身,而在於“滋擾”是否真的發生。按照法律定義,滋擾必須構成對他人正常使用和享受房屋的“重大且不合理的幹擾”,而不是一般的不愉快或摩擦。
隻有一張髒碗照片,證據明顯不夠
房東提交的主要證據,是雙方聊天記錄裏的一張照片,畫面顯示水槽裏有沒洗的碗。仲裁員指出,這樣的證據難以證明Verma長期不做清潔,更無法確定這些碗一定是她留下的。尤其是在房東自己也承認地下室一共有四名租客的情況下,僅憑這一點,很難把責任明確歸到某一個人身上。
吵架和爆粗口,也不一定構成滋擾
Kaur還表示,雙方因為押金問題發生爭執時,Verma曾經大聲說話甚至爆粗口。但仲裁認為,這種情緒反應發生在被告知可能拿不到押金的背景下,是可以理解的。更重要的是,房東也承認自己並沒有因此感到害怕或受到持續影響,因此這一次性的爭吵,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重大且不合理幹擾”。
最終裁決,對合租者有重要提醒
基於以上原因,仲裁裁定房東必須在30天內返還300加元押金。這份決定還特別提到,卑詩省的Residential Tenancy Act主要規範的是房東與租客之間的關係,並不直接涵蓋室友之間的合住安排。這也提醒大家,即便合同裏寫了相關條款,真正發生爭議時,是否有充分證據、是否符合嚴格的法律標準,才是決定結果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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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tvnews.ca/vancouver/article/unwashed-dishes-were-not-a-nuisance-caused-by-roommate-bc-tribunal-fi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