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哪怕金額不大的收入漏報,也可能帶來遠超預期的後果。近日,一名加拿大女子因為三年內兩次漏報超過500加元的收入,被 Canada Revenue Agency(CRA)處以合計1100多加元的罰款。她隨後向法院提出上訴,希望減免處罰,但最終被法官駁回。

加拿大實行自我評估的報稅製度
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製度以“自我評估”為核心。也就是說,每位納稅人都需要在報稅季自行申報上一年度的全部收入,同時申領符合條件的扣除和稅收抵免,並計算應繳或可退的稅款。
法律明確規定漏報收入的處罰機製
為了確保納稅人如實申報,《Income Tax Act》中對未申報收入設有明確罰則。如果納稅人在某一個納稅年度,以及此前三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年,曾漏報至少500加元的收入,就可能被認定為“屢次未申報收入”,從而觸發額外罰款。
屢次漏報的罰款計算方式並不簡單
根據規定,聯邦層面的罰款通常為漏報收入的10%,再加上與該漏報收入相關的少繳稅款與已繳稅款差額的50%,取兩者中較低的一項。此外,通常還會疊加相應的省級罰款,一般為同樣的10%。
案件源於兩次不同年度的收入遺漏
這起案件發生在 Nova Scotia。根據法庭文件,該女子在2023年10月收到 CRA 發出的兩份重新評估通知,涉及2020年和2022年兩個納稅年度。在2020年,她漏報了來自省級衛生機構的一筆 T4 收入;而在2022年,她又漏報了來自 RBC Investor Services Trust 的 T4A 收入。單次漏報金額不大,卻觸發重複處罰在2020年的漏報中,她僅被收取了十幾加元的滯納金;2022年的漏報也隻涉及一百多加元的滯納金。但問題在於,這是她在三年時間內第二次漏報超過500加元的收入,因此被認定為“屢次未申報”,隨即被處以770.20加元的聯邦罰款和352.71加元的省級罰款,合計超過1100加元。
納稅人強調自己並無主觀故意
在向 Federal Court 提起訴訟時,她表示,自己使用 TurboTax 報稅時,已經檢查並輸入了來自 RBC Investor Services Trust 的 T4A 信息,但最終提交給 CRA 的版本卻顯示為空白表格。她強調,這完全是無心之失,並非故意隱瞞收入,也不存在欺詐動機。
良好納稅記錄並未成為免責理由
該女子還辯稱,自己過去十多年裏一直有良好的報稅和繳稅記錄,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她認為,這次錯誤屬於一個普通謹慎的人在類似情況下也可能犯下的誠實失誤,因此不應受到如此嚴厲的處罰。最終,法官認為,導致罰款和利息的情況並不屬於納稅人無法控製的情形,CRA 官員的判斷在法律框架內是合理的。因此,法院駁回了該女子的上訴,維持了 CRA 作出的罰款和利息決定。
案例對普通納稅人的現實提醒
這起案件也為廣大納稅人敲響警鍾:在加拿大,即便是數百加元的收入遺漏,隻要在規定時間範圍內出現兩次,就可能被認定為“屢次漏報”,從而面臨遠高於漏報金額本身的罰款。核對所有 T4、T4A 等收入單據,確保報稅信息完整準確,依然是避免風險的唯一穩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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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inancialpost.com/personal-finance/cra-penalized-taxpayer-failure-report-inc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