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經紀難當?賺38萬,開支24萬?


Sat Feb 24 2018加拿大房大師

近日,加拿大聯邦稅務法庭對一名多倫多華人地產經紀的上訴進行判決,法官雖然對華人經紀的證詞的可信性抱有懷疑,但還是判他勝訴,並且允許抵扣了不少費用。

根據法庭文件,這名華人經紀姓魏(Ngai,音譯),2005年傭金收入15萬4678加元,但向稅局報淨收入2萬2161元;2006傭金收入更加高達38萬加元,但也隻是報淨收入11.5萬加元。

為什麼傭金和淨收入相差這麼大?

據這名華人經紀報稱,2005年,他的費用支出為$116,123元,而2006年的總支出更加高達$244,672加元,詳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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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6年為例,廣告支出31,690元,資本成本攤銷3928加元,律師/會計專業費用9730,汽車支出11,870,租金5500,差旅2665,其他(顧問/介紹費)17萬9289加元。

該案件2009年稅務法庭首度判決,但被告不服上訴,稅務法庭2017年二判後,魏先生繼續上訴。

法官當時分析,就算按華人經紀所說的2年支出分別為16萬6123元和24萬4672,魏先生兩年的淨收入應該為38,555元和136,281元,明顯大於他的報稅淨收入。

汽車費用是2輛汽車的費用,分別是一輛1997年款寶馬和一輛2003年款奔馳。

稅局CRA允許魏先生抵扣寶馬有關的費用,但不包括奔馳,因為稅局CRA的理解是,魏先生不擁有這輛奔馳車。 幸虧在今年2018年上訴期間,魏先生出示一張2003年10月23日購買了奔馳的銷售合同,稅局才允許。

而2年最大筆開銷的顧問/中介費則是本案焦點,2005年魏先生報了近8萬,2006年18萬的開銷項目都是顧問/中介費用。

對於這些費用,魏先生解釋是向客戶贈送的禮物,或者給介紹生意的中介費, 據稱許多付款都是用現金支付的。

根據法庭提供的資料,魏先生2005年支付一名姓周的女子中介費4萬加元,2006年則支付7.2萬;支付另外一名華人則相應2.6萬和2.5萬,此外,還支付給其他多個華人。

但是,稅局不允許魏先生抵扣如此高的費用,理由如下:

a)魏先生無法提供相關文件以確認該款項是由他支付的,用於與業務有關的目的。

b)據稱大部分付款都是以現金支付的,但是魏先生的銀行記錄沒有透露足夠多的提款以支持所稱的付款。

c)當CRA審查支出列表前三個人的檔案時,無法證實這些人已收到並向稅局報告了這筆收入。

2018年1月26日,聯邦稅務法庭對於魏先生的上訴作出判決。

盡管法官稱對魏先生的現金付款的可信性存在嚴重懷疑,但還是批準魏先生的多項抵扣項目,並要求稅局對魏先生的報稅進行重新評估(Reassessments)。

10多年前,地產經紀一年就要支出$24萬加元,在多倫多當地產經紀好像不容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