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自加西周末
近日,本地自媒體開始傳一篇文章,說是海外永居華人可不受限製把賣房資金全額轉到國外,“不論數額多大都可以合法轉出”。
文章作者自稱消息來源是“小編的朋友”、“供職於一家外資銀行的中國分行的Shelly”,並指出“這項政策在2018年年初開始,知道的人還很少”。
文章中提出,海外華人可將境內的售房款一次性結成外彙轉至當事人境外銀行賬戶,並強調“正在辦理移民不適用”、“購彙金額不得超過賣房款”、“購彙之後,必須一次性出境到指定賬戶”等要點。

不出意外,這則消息很快刷爆了本地華人的朋友圈。
購彙、財產轉移問題一直是海外華人的心頭病,近年來中國資本管製日益嚴格,華人轉移境內資產更變得難上加難。因此,如果轉移資產真像這篇文章所說的那麼容易,等於解決了華人的一大難題。
然而,文章出來後,下面有大量質疑文章內容真實性的讀者評論。畢竟,說法都來源於“小編的朋友Shelly”,誰知真假呢?
本著負責任的態度,加西周末記者嚐試通過現行法律文件和管理規定,以驗證這一說法的真偽。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的求證的“朋友”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外管局。
通過查證,我們發現這篇看上去可信度不高的文章中,雖然存在一定的真實內容,但也漏掉了一些重要信息未提。其中最重要的,即是申請財產轉移者必須在境內銷戶,或出示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
重要的事說三遍:銷戶、銷戶、銷戶!
事實上,文章中提及的轉移資產方法,早在14年前就已經正式出台了。

2004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就發布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彙管理暫行辦法》,用於指導移民財產轉移。目前,這個文件在中國外管局的網站內部的搜索結果中仍可以看到(試圖從搜索引擎得到的結果進入的話會顯示“該文章不存在”),我們可初步判定該文件依然有效。《辦法》規定,移民財產轉移和繼承財產轉移皆適用於此方法。
以下是我們對《辦法》規定中關於移民財產轉移部分一些要點的摘抄和解讀:
1.《辦法》適用於移民財產轉移和繼承財產轉移。文中提及移民財產轉移時使用的是“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取得移民身份”的說法,而提及繼承財產轉移時則改用“外國公民”字眼。
2.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托他人辦理。
3. 申請等值財產低於50萬的,由外管局各分局審核;等值超過50萬的,由各分局初審後轉交國家外管局批準。
4. 移民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分步彙出。首次可彙出金額不得超過全部申請轉移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彙出滿一年後,可彙出不超過剩餘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彙出滿兩年後,可彙出全部剩餘財產。
5. 申請人需向外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移民轉移的原因;財產收入來源和財產變現的詳細說明等。
(二)由申請人本人簽名的《移民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人情況表》。
(三)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彙業務申請表》。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移居外國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中國戶籍注銷證明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
(五)申請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如房屋產權證複印件、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六)申請轉移財產所在地或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
(七)外彙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如有代辦情況,還需提供委托他人代辦的代理協議及證明。
6. 申請人應先向所在地外彙局提出申請,並在外彙局(或國家外管局)批準、拿到批準文件後,持相關核準件到當地外彙指定銀行辦理購彙手續。
7. 外彙將隻能彙往申請人本人在境外的賬戶。
8. 涉及司法監管及涉及刑事、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在結案前不予受理申請;申請人近親中有涉及刑事、民事訴訟案件的,需有關部門出具該財產與案件無關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通過《辦法》不難看出,申請財產轉移者必須出示境內的銷戶證明和境外使館開具的定居證明,從這個意義上講,通過楓葉卡方式和國內保持聯係的海外華人不適用此法。入籍者和國內經濟聯係密切者,也未見得能通過外管局審核。
按照《辦法》規定,不管你賣房不賣房,境內財產理論上都可以轉移出來。但這樣做的前提,就是申請必須通過銷戶,斬斷和國內的聯係。無戶口無瓜葛,從此徹徹底底當個“外國人”。
而且!!就算你這麼做了,戶口銷了,和國內斬斷聯係了,申請遞上去了外管局還要審核呢?能不能通過審核由外管局說了算!!
小編就插一句:現在資本管製這麼嚴格,您覺得外管局會給批嗎?
這麼一看,此事難度不小、代價挺大。
當然,既然理論上可以,說不定真可以,隻是不知道從2004年到現在,有沒有人照此方法轉成功過。
如果有,歡迎在下面留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