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代購涼涼 連從國外幫親友帶禮物也會被稅


Sun Oct 21 2018轉自:這裏是英國

“你永遠都不知道,朋友圈裏下一個做代購的會是誰。”

每個人的朋友圈裏都有為數不少的代購,“代購月入十萬”、“代購買房買車”等新聞層出不窮。由於監管難度大,代購們遊走於法律、稅收的灰色地帶。

今年8月31日,經過五年立法、4次審議修改的《中華人(專題)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了。同時,此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法明確了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個人代購、微商也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相關行政許可,依法納稅。其中,個人網店、微商、直播營銷、刷好評、大數據殺熟、征稅等成為此次立法的亮點。

最近,《電商法》再次進入群眾的視線。

#幫親友帶禮物或被繳稅# 登上了熱搜。

引起了激烈的討論...

小番翻了幾頁,發現不少小夥伴對這條 #幫親友帶禮物或被繳稅# 信息有所誤解。其實說的是幫親友帶禮物,如果屬於經營活動的,才需要繳稅。

啥叫“經營活動”?

指的就是在國外買的東西,拿到國內來賣。這樣的做法不就是指代購了嗎...

代購本身並不違法,基於買賣雙方的委托代理關係,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也是合理的。代購合不合法主要還是看是否申報和繳納稅款。

有律師表明,根據《海關法》,個人郵寄、攜帶物品應當主動接受海關查驗,才不構成走私。若代購者故意逃避海關檢查,或者以自用的名義通過海關檢查,但實質上用於銷售的,從嚴格意義上講,均屬於逃避關稅的行為,涉嫌走私。反之,隻要主觀上不具備偷逃稅的故意,不是以經營為業且數額有限,都不會觸犯刑法,如果通過正常繳納關稅來代購,也完全合法。

要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一般要偷稅5萬元以上。未達到這一數額標準的,屬於一般走私違法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對此作了進一步規定,一年內因走私受兩次行政處罰後再走私的,不受5萬元稅額限製。

除了對中國居民攜帶的在境外獲取的物品有金額限製外,還有很多東西禁止攜帶出入境,或者限製攜帶的,有興趣的可以戳下面這個鏈接查看“海關總署令第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製進出境物品表)”。

相關信息:

https://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7/info10510.htm

所以在這裏總結一下,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電商法》,跟你自己出國幫親友帶禮物,如果不屬於經營活動,那就沒有關係。

那麼《電商法》是怎麼約束代購的呢?小番就帶大家解讀一下《電商法》的幾條重點,下次千萬別被誤導了喲~

1.任何代購都需要營業執照,而且是采購國和中國雙方的營業執照;

2.需要繳納稅務,偷稅漏稅須承擔刑事責任;

3.沒有中文標簽,不是國家認監委認證工廠生產的奶粉保健品之類不得銷售。

4.一旦違規將面臨最高200萬罰款。

有關《電商法》的詳細解讀看這篇文章:《心疼!代購們這次,恐怕真要涼涼!》

雖然《電商法》和不做代購的人沒啥關係,但出境旅遊幫親友買買買也需謹慎,因為中國海關對進境旅客所攜帶行李物品的金額有規定呀!

據介紹,旅檢渠道目前正常執行相關規定。目前對於中國籍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入境,海關依然依照海關總署2010年54號公告的標準進行驗放。

1.

境外獲取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予以免稅放行。免稅放行物品連同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的,仍予以免稅放行。

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製品、酒精製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旅客攜帶進境物品如果超出於規定的免稅額度,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照章納稅。

根據海關規定,旅客攜帶境外獲取的手機等20種物品不屬於免稅範圍,入境時須主動向海關申報,在自用合理數量內海關作征稅處理。

小番小提醒:啥叫合理自用?就是盡量不要有大量重複和未開封的商品。哪怕你隻是買了2000塊的東西,但如果有大量重複商品,也有可能被海關判定為非自用,到那時恐怕就要繳稅了...

2.

重點提醒:非居民旅客攜帶2千元以下自用物品免稅!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非居民旅客”,是指進境居留後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對於長期定居在荷蘭的華人華僑,無論是回中國探親還是旅遊,大多數屬於“非居民”旅客。因此,多適用於這條。

下次,不管是自己或者幫助親朋好友,從荷蘭帶東西回中國,也要留意哦!物價連年增高,2000元限額真的是比較緊張了。

2000塊約等於250歐,我的愛馬仕和LV真是和我永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