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新移民夫婦因誤解了海外資產申報規則,漏報了2018和2019年的T1135表格,被加拿大稅務局處以每人每年$2,500的罰款,外加欠款利息。盡管他們主動補報,仍被罰$5,000,且求情遭拒。近期聯邦法院雖裁定重審此案,但這一事件再次警示新移民:不申報海外資產,代價可能遠超想象。

新移民的誤會:以為隻報“海外收入”,忘了資產也要報

這對夫婦於2018年10月移民加拿大,之後短暫返回印度,直到2019年5月才正式定居。他們按時申報了個人所得稅,卻忽略了T1135《海外收入確認表》——盡管表格名稱中有“收入”二字,但申報門檻其實是“海外資產成本價超過$10萬加元”,即使當年沒有一分錢海外收入,也必須申報。

根據規定,遲報T1135的罰金為每日$25,最高$2,500,並附加欠款利息。2022年4月,這對夫婦意識到錯誤後主動補報了T1135。然而,CRA並未因他們的主動補報而減免罰款,反而在當年6月向他們發出了重評通知,認定他們2018和2019年各欠$2,500罰款(每人每年$2,500,兩年合計$10,000),並加收利息。

申請減免被拒:CRA指“曆史不守時”,法官斥“循環邏輯”

夫婦二人寫信向CRA申請減免,解釋稱他們誤解了申報要求,以為隻有海外收入超過$10萬才需申報,而非資產價值。CRA第一級審核員部分減免了2018年的罰款,但拒絕完全豁免;第二級審核員則全面駁回了他們的請求,理由竟是“這對納稅人存在不按時申報的曆史,明知有欠款卻未及時糾正”——而所謂“曆史”正是本次漏報本身。

夫婦隨後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複核。法官在判決中指出,CRA的邏輯存在嚴重問題:“將納稅人未提交2018和2019年T1135表格,作為拒絕減免這兩份表格罰款的理由,這是一種循環邏輯,往往導致不合理的結果。”法官已下令將此案發回CRA,由另一位官員重新審理。

給新移民的警示:海外資產申報不容忽視

對於新移民而言,這一案例揭示了幾個關鍵要點。首先,新移民在登陸第一年通常享有申報豁免,但本案中夫婦因十年前曾在加拿大居住,豁免不適用,這意味著稅務身份的曆史記錄會影響申報義務。其次,T1135的申報門檻為海外資產成本價$10萬加元,而非收入金額,即使當年無收益也必須申報,認定標準需特別注意。

如果在申報時不確定自身義務,尋求專業稅務顧問的意見是避免巨額罰金的明智之舉。即便漏報,主動補報雖不能保證免罰,但仍是必要之舉。當CRA的“曆史記錄”邏輯陷入自我循環,連法官都不得不幹預時——新移民在這場與稅務局的博弈中,唯有主動了解規則,才能避免付出高昂代價。錯過申報期限,不僅是錢的問題,更是信任的代價。

來源:

https://financialpost.com/personal-finance/taxes/cra-penalizes-immigrants-late-reporting-foreign-property

https://www.cbc.ca/news/canada/toronto/saturday-smoke-weather-update-gta-toronto-9.727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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