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房緊張的大環境下,房東收回房屋自住原本是法律允許的安排,但前提是真正用於自住,而不是把它當成騰空房產、提高收益的工具。

最近魁省一宗裁決,就把這種界線講得很清楚:一名房東以“繼子需要入住”為理由收回出租房,結果租客搬走後房子長期空置,隨後被拆除並高價出售,最終被認定屬於“惡意驅逐”,需要向租客夫妻賠償超過6.2萬加元。

當時最難的,其實不是搬家

案件中的兩名租客 Janet Reside Rosetti 和丈夫 Andrew Rosetti 從2016年開始居住在這套房子裏。2022年,他們收到房東發出的收回住房通知,被要求搬離。問題在於,這個時間點恰好碰上丈夫身體狀況最糟的時候——他在2020年被診斷出肺癌,一直接受化療治療。

裁決文件提到,治療期間他甚至難以長時間站立,連吃飯都需要妻子照顧,搬家時幾乎無法參與整理和打包工作。整個搬遷過程幾乎完全落在妻子一個人身上。對於已經長期住在相對負擔得起住房裏的家庭來說,突然搬家本身就意味著生活重組,更何況還疊加了嚴重疾病帶來的壓力。

搬走以後,她開始懷疑事情不對勁

搬離後,妻子一直留意舊居情況,因為房東此前表示要把房屋交給繼子居住。但她發現,房子始終沒有人入住,窗戶甚至連窗簾和百葉都沒有安裝,看不出有人生活的跡象。

直到2023年10月,她再次經過時發現房屋已經開始拆除,這才意識到事情可能並不像當初所說那樣,於是聘請律師介入。之後的情況進一步驗證了她的懷疑:這套房子在2025年掛牌出售,叫價127.5萬加元,最終以121.5萬加元成交。而房東當年購入價格僅為25.5萬加元。

住房仲裁機構最終認定,房東收回房屋的真實目的並不是讓家屬入住,而是為了清空租客後拆除物業並獲取更高收益。

法院真正關注的,不隻是錢的問題

魁省住房仲裁機構在裁決中明確指出,房東是在“惡意”情況下收回房屋,並以犧牲租客繼續居住權利來謀取利益。

最終,房東被判向租客支付3.5萬加元懲罰性賠償、1.745萬加元財產損失賠償,以及1萬加元精神損害賠償,總額超過6.2萬加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起案件發生的背景正是魁省住房危機持續升溫時期。2024年,魁省已經針對部分驅逐行為實施三年暫停措施,限製房東為了分割、擴建或改變住房用途而驅逐租客。政策背後傳遞的信息其實很直接:住房可以交易,但租客的居住穩定性同樣需要保護。

這起案件也提醒很多租客,如果房東以自住名義要求收回房屋,但後續實際用途明顯不符,相關行為並不一定天然合法,後續仍可能被追究責任。

來源:

https://www.ctvnews.ca/montreal/article/tribunal-orders-landlord-to-pay-tenant-fighting-cancer-62000-after-bad-faith-evi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