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省康山市,一对华人夫妻在5年前购买了一栋价值400万的豪宅楼花,但在临近交房时,这对夫妻却以英文不好等理由,拒绝支付房款,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近日,法庭宣判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驳回了华人买家的全部理由,这对华人夫妻需赔偿房屋差价,总共损失超百万。

从法庭报告中可以得知,在2016年,被告周女士购买了一处位于康山的在建期房房屋,并签署了购房合同,支付了34万加元的定金。
10个月之后,周女士将购房合同转让给其丈夫崔先生,也就是本案的另一名被告。
但等到2018年11月16日,也就是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已经做好交房准备,被告却突然毁约,拒绝履行购房合同,不愿再购买该房产。
这对华人夫妻给出了毁约的3点理由:
第一,周女士表示自己并不是成熟的买家,当时购买房屋是迫于房产经纪的压力,他们也没有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款项以及注意事项。
第二,周女士声称自己英语不好,存在语言障碍,不能理解购房合同中的内容。
第三,周女士称房屋有地下水污染,可能会限制该物业的某些用途,但由于自己英语不好,所以在买房的过程中忽略了这一点。

但法官对周女士的解释并不买账,法庭在听取双方庭辩,并采纳双方证据后,将周女士给出的三条理由全部驳回。
法官认为,第一,周女士并非是首次购房者,这栋房屋已经是她在安省购买的第四栋房屋,因此她属于成熟买家,而且购房合同中还有一个为期5天的冷静期,允许她们在认为自己仓促签约的情况下取消交易,因此迫于经纪压力这一点不成立。

第二,法庭认为周女士在购买房产过程中不存在语言障碍。尽管周女士的英文水平并未达到母语水平,但她懂英语,而且周女士聘请了讲英语和普通话的地产经纪来报价,该经纪已证实与周女士逐条讨论了全部购房合同中的条款。
此外,法庭发现,在签署这项购房合同时,周女士同时在谈判另一项房产交易,并聘请了一名房地产律师,但放弃对该处物业的律师咨询,因为周女士当时声称没有必要。
第三,针对周女士提出了地下水污染问题,法官认为,在购买房屋之前,地产经纪已经将所有信息都告知周女士,包括环境部的警告条款,也就是说被告完全了解该情况。
而且购房合同中每一页都用英文大写字母提醒:口头陈述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还有一点让法庭质疑的是,在签署购房合同和成交日期之前,周女士从未对房屋交易提出任何质疑,也没有要求环境部给出更多信息,反而是主动升级装修,向开发商订购了超过16万加元的装修升级。
周女士原本购置房屋应支付的总房款,加上升级装修的价钱,共计394万加元,但由于周女士放弃交易,开放商不得不另寻买家,直到2020年7月才将这栋房屋以310万的价格重新售出,比原本的售价少了80多万加元。

开发商要求周女士赔偿差价损失部分,以及各种利息及杂费。
最后,法庭判处周女士需要赔偿58万加元给开发商。加上之前已经支付的34万加元定金以及律师费,周女士总共损失超过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