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经纪被CRA盯上,卖3套房年收入不足2万

最近几个月,一直有传闻说,联邦政府有可能对加拿大人出售自住房征税,这也让不少有房的业主感到担忧。

但即使自由党政府确实有这种想法,也不会在大选之前就实施,否则特鲁多或将失去加拿大业主的大量选票。

不过,加拿大税务局CRA依然十分关注频繁买卖房屋的行为,一旦税务局认为业主将本不是自住房的物业作为自住房出售,以此来避税,可能会拒绝免税,甚至要追加利息和罚款。

Financial Post报道截图

根据金融邮报报道,近日,温哥华的一名业主,本人是一名地产经纪,他在6年内购买、拆除、建造并出售了3套房屋。

然而,税务局查到,这名地产经纪的纳税记录中,每年所报的营业收入不足20000加元,随后税务局展开调查。

Photo: envato

报道称,这名业主在2004-2010年间完成了3套房产交易,但几乎都用了同一套流程:先是买下旧房屋,再进行拆除重建,最后将新屋出售。

第一套房屋是在2004年购买,购入价格为58万加元,2005年对该旧屋进行重建,2006年将新屋以140万的价格挂牌出售。

随后,在2006年6月,也就是出售完第一套房屋的两个月后,这名业主再次购买了一栋旧宅,购买价格89万,经过拆除重建,2年后,该物业以接近200万的价格售出。

2009年,该业主以110万的价格购买了第三套物业,同样经历了拆除重建,购入一年之后将该物业以230万的价格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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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该业主坚称,每一处房产都是他为自己和儿子购买的自住房,而且在出售之前都在物业中住过一段时间。

该业主解释说,之所以售出房屋,是因为自己欠款太多,为了还清债务只能卖房。

但法官驳斥了他为了还债的这套说辞,法官认为,一个想要减少债务的人,不会在卖掉房子还清贷款之前,就立即承担更多的债务。

而事实上,这名业主也确实是在卖掉每套房屋后就背负了更多的债务,第一套房屋的房贷金额为81.5万加元,第二套为110万,第三套为210万。

随后,这名业主辩解称,之所以在报税时没有报告出售这些房屋所产生的收益,是因为他认为这些房屋符合自住房的条件,因此是免税的。

此外,他认为自己不是建筑商,因此也没有报告这3笔交易在销售方面的应缴纳的税。

但法官认为,该业主的“证词不可信”,而且经证实,房屋在改建完成后,他并没有在任何时期居住过这3套新屋。

因此法官判定,这3套房屋均不属于自住房,无法申请销售所得的税务减免。

此外,法官还认定,该业主同样也是“住宅物业的建造商”,因此要为每次房屋销售缴纳消费税。

该业主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

今年6月,联邦上诉法院审理了此案,纳税人认为他并不符合“建筑商”的定义,联邦上诉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这名业主出售物业的性质,交易的数量和频率以及动机等。

在审查过所有相关证据后,联邦上诉法院认为,不会推翻此前的判决,依然认定该业主从事收购房产、拆除建造新房并出售。

税法规定,二手房再次出售时不必缴纳消费税,但如果是推倒重建的新屋,在出售时则必须要纳税。

因此,根据《消费税法》,该业主仍被视为建筑商,并且应对3套住房的销售缴纳消费税。

新闻来源:https://financialpost.com/personal-finance/taxes/flipping-houses-be-careful-if-youre-claiming-principal-residence-exemptions?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