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加拿大金融邮报报道,最近有一对安省渥太华的夫妇,他们在2007到2012年之间多次买卖房屋,并从中获利近百万,每次都称房屋是自住房,以此规避缴税。但这样频繁的买卖房屋引起了加拿大税务局CRA的怀疑,CRA将这对夫妇告上法庭。

在2006年,这对夫妇购买了第一套房屋,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一些装修,但入住没满一年,这对夫妇就表示对这套房子并不满意,因为房子附近有工厂噪音很大,他们随即卖掉了房子,并赚取了接近7万加元的收益。

2007年,他们自建了第二套房屋,并进行了装修,但入住又没满一年,这对夫妇以“对邻居不满”为由,将房屋卖掉,并从中赚取了超过27万加元的收益。
2008年,这对夫妇又自建了第三套房屋,这对夫妇表示,搬进去住了没多久,就有地产经纪联系他们,希望他们能考虑出售这栋房屋,因为买家出价太有吸引力,他们无法拒绝这样的价格。他们卖掉了这套房屋并赚取了超过40万加元。
2009年,这对夫妇新买了一套镇屋,并进行了装修,但这对夫妇表示镇屋停车不方便,于是在搬进去1年之后,将镇屋出售,并获益5万5千加元。
2011年,他们又搬进了第5套房屋,同样也进行了装修,但等到第二年,这对夫妇表示这套房子“不是他们理想中的房子”,于是再次卖掉并获利超过18万加元。

金融邮报报道称,在加拿大出售自住房确实提供了一项重大的免税机会,也正因为如此,税务局才会严打这类逃税者,一旦税务局认为纳税人为了避税,而将非自住房作为自住房出售,就将会对卖房收入征税,并且要追加利息甚至是罚款。
在法庭上,这对夫妇解释说,他们买房的动机不是为了出售房屋牟利,否则也不会对房屋进行装修升级。
但这对夫妇从事的生意正是与建筑有关,做过混凝土浇筑业务和房屋基础维修业务,因此装修房屋对他们来说不过是小菜一碟。

此外,这对夫妇表示,对于他们在2007-2009年之间出售的三套房屋,据CRA的原始评估已经过去了3年以上,因此不能再对此进行重新评估,除非可以证明纳税人做出了虚假陈述。
法官同意了这一说法,同意不对这3套房屋进行重新评估。
但是法官认为,纳税人在购买第4套和第5套房屋时,主要的意图就是转售房屋牟利,因此裁定第4套和第5套房屋不应该被视为是自住房,需要为这两套房屋纳税。
不过,法官也驳回了税务局要求的重大过失处罚,仅仅是要求补缴税款,法官认为纳税人并没有在报税时有意作出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