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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国账户超25万美元会提交CRS 下月生效!

Jason Xiong2018-8-29

加拿大参与的税务互通协议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9月1日就开始实际参与,中国方面较早时已公布,原则上在中国内地银行存款超25万美元的,户口资料均会被送到有关国家。



据明报报道,按中国的公布,若加拿大税务居民在国内金融机构有25万美元存款,资料就会被送给加拿大税局。至于户口持有人是否加籍,并非决定因素,若持有人是未入籍的移民,但属于税务居民,即归入此类。


目前参与CRS行动方案的国家和地区有110多个,中国是在世界经合组织(OECD)牵头的《国际多边税收征收公约》框架下,由国家六部委制定的金融帐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作为反避税行动,打击偷漏税及洗钱行为。


在这框架下,个人及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银行)帐户,都是监控的目标。

中国的有关部门公布,金融帐户界定额以美元计价,个人以100万美元为界定低值帐户与高值帐户,实体为25万美元。不论是低值或高值帐户都将被监控,高值属于重点优先监控对象。


交换信息内容包括:


海外机构帐户: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资产信息:存款帐户、托管帐户、年金合约、现金保值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帐户内容:帐户及帐户余额、姓名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计入该帐户的总额。


中国税收居民的认定:


一、 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 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 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 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 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 住365日,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 离境,不扣减天数。


一类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不包括具有中国国籍,未在大陆定居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港澳台的同胞。


一类为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港澳台的同胞国际间交换信息是以税收居民身分来判定,而不是以国籍来判定。


金融帐户涉税信息都会被交换。中国税收居民会在国内被交换,非中国税收居民则会被交换到国外。而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中国税收居民如实诚信申报纳税,就不会有责任风险。如每年度结束后,有个年度收入超过12万元的自查申报制度,只要如实补交税款后,就可平安。


(中国税务居民确定详细内容参见:http://www.chinatax.gov.cn/download/ssxxjhzt/1.pdf)


 实体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 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 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 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 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跨境情报交换追缴境外人员个税3608万


据内地媒体报道,今年1月16日,广东省地税局披露,近日追缴108名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3608万元,这是广东省最大一笔通过对外专项情报交换补征的税款。


据报道,S公司隶属境外某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在全球有20家工厂,S公司是其中一家。2014年10月,东莞市地税局对全市境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数据展开排查分析,发现S公司每月申报境外人员20人左右,职务均为中层,平均月工资1万多元,明显偏低。同时,这些人员的境外收入为零,不合常规。针对这些疑点,东莞市地税局迅速联合S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专案组对S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其集团财务总监等人展开了三轮约谈,企业最后承认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对已有申报记录的55名境外员工补缴个人所得税470多万元。


经过广泛取证和深入分析,专案组发现S公司补申报的人均工资水平仍然偏低。专案组经请示上级机关对外发出专项情报交换请求。收到情报交换请求后,境外税务部门很配合,及时到S公司的集团公司核查,并在不久后反馈了该集团公司的有关工资支付及经营情况。最终,该公司申报的境外人员平均年薪从10多万元升至40多万元,之前没有申报个税的,其中1人的年薪高达1000多万元,年纳税额300多万元。该公司共计补扣缴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3608万元。

中国居民如果没有海外账户和境外金融资产,就不会受该协定影响。


1. CRS新规会影响谁 ?


有专业人士分析,中国CRS新规实施对个人的直接影响并不象想象中那么大,受直接影响的包括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此外,还有躺枪的中国金融机构。


反倒是境外施行的CRS规则对中国税收居民的影响更大一些。常见的情形,包括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进行投资、购买存在现金价值的保险、通过离岸公司进行贸易安排以及一些家族信托安排等。随着全球税收信息进一步透明化,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的大部分金融账户信息将逐步被中国税务机关所知晓。在这种形势下,中国纳税人如果仍然试图向税务机关隐瞒海外资产和收入信息,未来可能会面临很高的税收风险。


2、我在海外持有需要进行交换的金融账户,现在变更国籍或者取得其他国家永居权,是否可以避免将该账户的信息交换回中国?


答案可能并不乐观。


主要原因在于:


(1)税法上所定义的税收居民的含义往往大于国籍法定义的国民或者居民。如果一直在中国居住,变更国籍或者取得永居权,也并不会改变中国税收居民的身份。以我国税法为例,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包含了对账户持有人真实信息的实质性判断。以个人在海外持有的高净值存量账户为例,金融机构除了电子记录查询外,还需要进行纸质记录查询(五年内),检索是否存在非居民标识的信息。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中对于账户持有人提供的自证证明和证明文件要有合理信赖的理由。


如果一个中国税收居民持有海外存量账户,或多或少会留有与中国有关的标识。即使该中国税收居民改变了国籍,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了新加入国家税收居民有关的自证材料。如果其始终在中国居住,那么他实际上仍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也可能并不能顺利通过账户所属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程序(因为其很难进一步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自证材料),最后其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有很大可能仍然会被该金融机构交换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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